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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6/13

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110  陕财办库[20021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中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反映。

 

  附件: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

 

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条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经审核报批后,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立,统一管理。单位内部其他机构不得开立银行账户或变相设立账户。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按下列原则审批:

 

  (一)一级预算单位及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其银行账户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二、三级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按照财务管理体制逐级上报,最后由其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  纳入各级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差额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则上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内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存款账户。

 

  第八条  按现行规定暂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差额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内资金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九条  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确因业务特点需要增设专用或临时存款账户的,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的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须履行审批手续。一级预算单位及无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二、三级预算单位须向其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填制《银行账户审批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开立、变更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同级人民银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审批意见,审核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户资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开户许可证》。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门《银行账户审批表》和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规定,对开户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开户、变更手续。未持财政部门《银行账户审批表》及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的,商业银行不得为其开设账户。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立、变更或撤消银行账户后,要将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备案;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单位开立、变更或撤消银行账户后,须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银行账户撤消后要将《开户许可证》交回人民银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建立档案,规范管理。主管部门也要对共下属单位银行账户建立档案,严格管理。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需要开户银行协助时,开户银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提供被检查单位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负责协调、仲裁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开户银行的账户设置和开立,按规定纠正和处罚反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行为,负责《开户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严肃处理查出的违纪问题。对违纪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常规或专项审计时,要将银行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将衣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依法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由财政部门通报批评,暂停财政拨款;

 

  2、由人民银行责成开户银行按规定(或决定)撤销违规账户;

 

  3、由审计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由监察部门追究填接责任人甚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由人民银行给予开户银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办法下发前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并办量有关确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省监督察厅、陕西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各设区市、场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杨凌区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近年来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省监察厅、审计厅同意,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制定了《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近年来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精神,结合我省近年来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设置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和《陕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安会行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2]11号)中关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是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的专用账户,日终余额必须为零。

 

  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批文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许可手续之后,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零余额账户的开户手续。

 

  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持企业法人证的)在开设零余额账户时,持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批文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之后,报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部门系统财务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设并对所属单位有转拨经费的一级预算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与本级机关财务机构分别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关于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设

 

  行政事业单位需开设党费、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时,持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党委或工会机构的文件及其他申请开户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关于住房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资金账户的设置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的住房改革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确需开设相关账户进行核算的,由单位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有关资金管理的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开设相关账户。

 

  四、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性资金账户的设置

 

  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确需开设经营性资金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及结算成员单位相关账户的设置

 

  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有关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预算单位,为加强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在系统或单位内部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及政策规定成立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等资金集中核算机构的,应在加强管理、从严控制的前提下,开设相关账户。

 

  (一)资金集中核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开设相关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归集、核算所属结算成员单位资金。

 

  资金集中核算机构为非法人单位的,该单位可以单位名称加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名称开设相关银行结算账户。

 

  (二)单位所属结算成员单位可在资金集中核算机构开设内部结算账户;企业集团公司下设财务公司的,其所属结算成员单位可在财务公司开设内部结算账户。

 

  (三)内部结算账户应由集团总公司及行业系统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自行规范管理。

 

  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及所属门诊部相关账户的设置

 

  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医院及所属门诊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管理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以下规定开设账户。

 

  (一)单位所属医院为法人单位的,为方便病人使用银行卡及资金结算,可开设一个“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病人看病费用等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单位所属医院为非法人单位的,为方便病人看病费用结算,该单位可以单位名称后加所属医院名称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二)单位所属门诊部,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单位须持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单位名称后加所属门诊部名称开设一个“专用存款账户”,该“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其他单位所属门诊部不得开设账户,已开设的一律撤销。

 

  七、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按照我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完善本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的具体要求。

 

  银行账户管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财政部门、商业银行及相关部门账户管理系统信息共享和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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