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陕价费调发[1999]13号
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 中发[1999]14号)精神, 根据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保障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 陕价费调发[1996]16号)中的有关基本建设审计业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和细化,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会计、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属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经有权审批部门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二、各事务所不得借助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国家机关也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事务所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事务所提供服务的,其费用由国家机关支付。
三、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验资、审计等其收费一律按不超过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四、基本建设工程审计收费项目包括: 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含标底造价)、竣工决算;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查证;基建技改工程资金来源验证;其它基建审计业务。
五、适当降低基本建设审计业务收费标准,并按照收费合理、依据充分、便于操作的原则,把工程概、预(决)算按投资额大小划分为三个计费段。降低后的分段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事务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原印发的陕西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它项目的收费标准(陕价费调发[1996]16号)继续执行。
附: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社会审计、 查证、验证收费标准
附件: 陕价费调发[1999]13号
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社会审计、查证、验证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业务范围 |
基建投资额 |
1000万元以下 |
1001万元-5000万元部分 |
5001万元以上部分 |
审查费 |
核减费 |
审查费 |
核减费 |
审查费 |
核减费 |
1、工程概、预(决)算审查 |
4‰ |
7% |
3-3.9% |
5-6.9% |
2-2.9% |
3-4.9% |
2、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审计、查证 |
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5‰计收,起点1000元 |
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计收 |
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计收 |
3、基建、技改工程资金来源验证 |
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1‰计收 |
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0.5‰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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